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金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玖仟陸佰伍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金長榮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
卡友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15545628),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105 年2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
1034元及費用18742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
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二)緣相對人金長榮於102 年7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552000016209791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6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104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
2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18元及費用101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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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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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金長榮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1490│6705715545│02月 21日 │ │ │
│ │元 │62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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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金長榮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81365│6705715545│02月 21日 │ │點三八 │
│ │元 │62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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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金長榮 552│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9885 │0000162097│02月 21日 │ │點二九 │
│ │元 │91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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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金長榮 552│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41703│0000162097│02月 21日 │ │點七九 │
│ │元 │91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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