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雅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捌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雅嵐於民國91年8 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884479880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3 月8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1,98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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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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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雅嵐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0889 │3188447988│03月 09日 │ │ │
│ │元 │00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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