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蔣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貳佰柒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蔣政國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431178001263184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5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3 月4 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391 元及費用900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
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
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蔣政國於92年9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
號:552000015632990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3 月4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586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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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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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蔣政國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8927 │1780012631│03月 05日 │ │ │
│ │元 │84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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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蔣政國 552│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645元 │0000156329│03月 05日 │ │點七九 │
│ │ │9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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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蔣政國 552│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54830│0000156329│03月 05日 │ │ │
│ │元 │9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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