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婕恩即林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婕恩即林嘉嘉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向聲請人申
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62648)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 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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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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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婕恩即林│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36325 │嘉嘉130001│06月 19日 │ │ │
│ │元 │0086264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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