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913號
PCDV,105,司促,7913,201603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正南
債 務 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林正南於民國98年1 月5 日邀同另相對人林建
    宏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
    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
    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另依約定條款第三條
    規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
    之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825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