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正南
債 務 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林正南於民國98年1 月5 日邀同另相對人林建
宏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
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
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另依約定條款第三條
規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
之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825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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