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吳朝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玖佰玖拾叁
元,及其中陸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中
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