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53號
PCDV,105,司促,7553,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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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升傑即陳俊吳等二人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升傑即陳俊吳、陳两傳陳兩傳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升傑 即陳俊吳、陳两傳陳兩傳分別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 101 年9 月2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 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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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