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41號
PCDV,105,司促,7541,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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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54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邱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柒仟伍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伍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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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