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22號
PCDV,105,司促,7422,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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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海克拉斯生活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延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8993940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8,9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HN89702192、HN89939409、D8495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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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克拉斯生活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