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14號
PCDV,105,司促,7414,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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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債 務 人 林群筑
債 務 人 陳泰銘
一、債務人林群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捌萬
  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群
  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泰銘向債權
  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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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