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秋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拾元,及其
中肆萬捌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叁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秋桂於民國94年0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迄96年0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0,090
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48,970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820
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48,970元整,自96年03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
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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