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218號
PCDV,105,司促,7218,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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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李桂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叁仟玖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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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