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102號
PCDV,105,司促,7102,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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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謝德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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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