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098號
PCDV,105,司促,7098,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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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務 人 林維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玖佰零壹元
  ,及其中伍萬玖仟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陸萬
  捌仟貳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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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