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碧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叁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整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碧瑛於092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2,51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9,814元整、預借現金19,223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2,579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39,037元整自095年08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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