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078號
PCDV,105,司促,7078,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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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碧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叁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整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碧瑛於092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2,51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9,814元整、預借現金19,223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2,579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39,037元整自095年08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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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