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晏甫
債 務 人 范瑋珊
一、債務人林晏甫、范瑋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晏甫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范瑋
珊、案外人林呈順(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7,19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晏甫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17,96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范瑋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0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晏甫、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7966│瑋珊 │7月01日起 │2月14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5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晏甫、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966│瑋珊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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