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程鈺珊
債 務 人 彭月亭
一、債務人彭月亭、程鈺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程鈺珊前就讀開明工商、智光商工邀同債務
人彭月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3,575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程鈺珊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60,00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彭月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聲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700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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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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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月亭、程│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0003 │鈺珊 │9月28日起 │2月14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5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月亭、程│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003 │鈺珊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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