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66號
PCDV,105,司促,6866,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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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輝豐
債 務 人 鄧武男
債 務 人 謝素娥
一、債務人鄧武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零
  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鄧武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素娥給付之。
二、債務人鄧武男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貳拾叁萬肆仟肆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鄧武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謝素娥給付之。
三、債務人鄧武男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鄧武男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素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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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