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56號
PCDV,105,司促,6856,201603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李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依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肆佰玖拾柒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