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04號
PCDV,105,司促,6804,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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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債 務 人 洪沛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零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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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