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22號
PCDV,105,司促,6622,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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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捌佰肆
  拾叁元,及其中陸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
  佰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潔如於民國(下同)88年1月8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利率百分之15( 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 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03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65,353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適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
  率百分之15計算。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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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