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兆琳
人
債 務 人 劉蕙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
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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