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84號
PCDV,105,司促,6484,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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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兆琳

債 務 人 劉蕙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
  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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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