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11號
PCDV,105,司促,6411,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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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龔肇興
債 務 人 劉立建
一、債務人龔肇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
  貳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龔肇興劉立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捌仟叁佰叁
  拾伍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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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