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龔肇興
債 務 人 劉立建
一、債務人龔肇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
貳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龔肇興、劉立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捌仟叁佰叁
拾伍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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