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廖大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壹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