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曾明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貳佰捌
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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