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06號
PCDV,105,司促,6006,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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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方荷雅即方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玖拾貳
  元,及其中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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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