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36號
PCDV,105,司促,5936,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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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
  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堯生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5948元整
  及自民國094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094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9594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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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