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78號
PCDV,105,司促,5878,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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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余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叁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國清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 )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 年10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12
   ,58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規定,聲請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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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