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04號
PCDV,105,司促,5804,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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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李鴻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貳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鴻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97777
  726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050 元,專案補償款18424 元
  ,共計新臺幣42474 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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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