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黃瑞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捌佰叁拾貳
元,及其中叁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
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萬叁
仟陸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貳萬玖仟
捌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又其中伍佰伍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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