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賈鴻雯
莊秋亮
一、債務人賈鴻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
叁仟壹佰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一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如對相對人賈鴻雯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相對人莊秋亮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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