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80號
PCDV,105,司促,5480,201603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偉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皓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叁佰捌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51868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0,38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151868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