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富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詩彤
人
債 務 人 陳諺程
債 務 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玖萬零
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延滯一百八十天(含)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延滯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其超
過一百八十天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