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38號
PCDV,105,司促,4438,201603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王振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昶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逾利息百分之五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