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許怡帆即被繼承人許英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黎月蓉
債 務 人 許雅婷即被繼承人許英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英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捌
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叁佰元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英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英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壹拾叁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英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陸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