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婷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返
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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