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94號
PCDV,104,重訴,29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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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游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被   告 楊智名 
      楊春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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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