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廖永清
法定代理人 廖嘉永
被 上 訴人 廖素清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塗銷地上權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柒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