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5號
原 告 楊雅涵
楊雅筑
謝欣妤
謝宇謙
謝旻璇
楊亞潔
楊亞儒
楊翔安
楊翔宇
上 九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政傑
薛百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更正辯論意旨㈢狀,變更聲明及更正陳述內容,有命當事人表示意見之必要,且有證據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