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林吳素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劍英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501號請求返
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