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渠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飛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建字第9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柒仟肆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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