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0號
PCDV,104,家訴,50,2016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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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河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 年2 月2 日裁定限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6,1 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處 的光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 期仍未補繳上訴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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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