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552號
聲 請 人 朱柏宣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詔詮
聲 請 人 朱睿基
朱奕安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詔詮
許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朱詔詮、許惠萍」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朱詔詮、許惠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有關聲請人主張朱詔詮為被繼承人朱陳夏美之第一順位繼 承人且已表示願意拋棄繼承卻漏未裁定或判決而聲請補充裁 定或判決一事,查本院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 係駁回尚非繼承人之朱睿基、朱柏宣、朱奕安拋棄繼承之聲 請,而聲請人朱詔詮之拋棄繼承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月5日以新北院霞家試104年度司繼字第2552號函文通知 准予備查在案,無另為裁定之必要,難謂發生台端所稱漏未 裁定或判決等情,台端此部分之聲請,難謂有理由,併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