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曾淑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5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1月23日發函與 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 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5位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遵期確答為反對之表示外(其債權總額為新台幣( 下同)557,804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208 ,457元之25.26%);另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則逾期未表示意見;其餘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等均逾期始為反對之表示(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雖已先後於105年2月16日、105年3月1日及105 年3月2日具狀對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反對之表示,惟 因本件書面表決通知函係於105年1月28日送達於各該債權人 ,故其等均已遲誤本院所定之期間,而參酌本法第60條之立 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 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 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
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法仍應視為債權人台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旺旺友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同意更生方案),依本法第60條 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4位債權人之 債權額為1,650,653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2,208,457元之74.74%,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 表、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 憑。而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列收入為28,000元,並有喆 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影本及薪資條影本 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另衡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計20,500元【包含撫養其二名 子女之每月扶養費共計7,000元在內】,並未過當。同時聲 請人並按其所扶養二名子女之自立時點,提出分階段之更生 方案,故可認其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7,500元,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11,00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4,5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792,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3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4年4月30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3.18%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1,738元 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2,550元 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361元(2)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98%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973元
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1,428元 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882元(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6.48%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2,736元 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4,013元 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290元(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10%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158元
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231元
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04元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5.26%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金額:1,895元 第25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金額:2,778元 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3,663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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