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莉婷
代 理 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5年2月3日發函與全 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否同 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債權 總額為103,396元,約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 8.3%)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該文並於105年2月 1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然前開債權人 均逾期未表示意見,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故 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 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 卷足憑。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張莉婷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7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43,027元。2.總清償比例:100﹪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17,265元, 第72期還款17,212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 ,以匯款方式匯予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 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
一、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6,499元
第1至71期還款金額:785元
第72期還款金額:764元
二、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3,174元
第1至71期還款金額:2,544元
第72期還款金額:2,550元
三、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53,181元
第1至71期還款金額:9,072元
第72期還款金額:9,069元
四、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6,897元
第1至71期還款金額:651元
第72期還款金額:676元
五、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03,276元
第1至71期還款金額:4,213元
第72期還款金額:4,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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