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戴瑋伶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 告 實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國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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