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
抗 告 人 周守男
相 對 人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東義
李淑慧
李滄源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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