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4年度,403號
PCDV,104,事聲,403,2016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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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
抗 告 人 周守男
相 對 人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東義
      李淑慧
      李滄源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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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