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吳守仁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被 告 王 的 吳錦榮 吳茂林 潘清炎 何振銘 柯拔希 柯義明 陳壬癸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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