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18號
PCDM,105,訴,218,201603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蔡傑(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蔡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