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5年度,12號
PCDM,105,聲判,12,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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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許訓蓬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
被   告 貝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
回再議之處分(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6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適用第2 編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 ,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許訓蓬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委任律師具 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刑事委任狀 各1 份可稽,上開聲請交付審判狀雖經委任律師提出,惟未 附具理由,僅泛論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依上開說明,自有命 其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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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